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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左传宝与蔡建新、江陵县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传宝,蔡建新,江陵县国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4民初70号原告左传宝,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易春雷,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新,无业。被告江陵县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荆洪路。法定代表人蔡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传宝诉被告蔡建新、江陵县国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传宝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传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传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左传宝负担。审 判 长  熊学栋人民陪审员  沈义荣人民陪审员  赵继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志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