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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莱芜市正大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鹿仲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正大电气机械有限公司,鹿仲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正大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鹿仲心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鹿仲心银行存款235044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印锋执行员  许卫博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