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峰与卢卓其、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卢卓其,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85号原告:周峰。委托代理人:葛小平。被告:卢卓其。被告:张丽。原告周峰与被告卢卓其、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本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峰的委托代理人葛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卓其、张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卢卓其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二被告于2002年4月9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卢卓其向原告借款十万元之事实清楚,应及时偿还。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卢卓其、张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卓其、张丽返还原告周峰借款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卢卓其、张丽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