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陶桔萍、任朝辉与吕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桔萍,任朝辉,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陶桔萍,女,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任朝辉,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吕芳,女,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身份证号码:XXX。关于陶桔萍、任朝辉申请执行吕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昆民一终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吕芳支付陶桔萍、任朝辉案款70439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陶桔萍、任朝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桔萍、任朝辉与被执行人吕芳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芳于2016年10月底付清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陶桔萍、任朝辉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66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审 判 员 王明乾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