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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一×与唐二×、唐三×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一×,唐二×,唐三×,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732号原告唐一×。委托代理人韩玥,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二×。被告唐三×,无职业。被告杜××,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焦××(夫妻关系),无职业。原告唐一×与被告唐二×、唐三×、杜××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巧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玥,被告唐二×,被告唐三×,被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一×诉称,原告与被告唐二×、唐三×系姐弟关系,被告杜××系其侄女。其父唐××于2010年11月7日去世,其母武××于2014年9月25日去世,生前共生育子女四人,即长女唐二×、次女唐一×、次子唐三×、长子唐四×(于1983年5月31日去世,时年26岁),生前与其妻生育子女一人,即被告杜××。二被继承人遗有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汉中里1号楼1门202号房屋一套,因原、被告就分割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按照法定分割继承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号房屋;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房屋产权证,证明讼争房屋产权人系唐××。经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唐二×、唐三×辩称,原、被告之间关系属实,父母及唐四×去世时间均属实。被继承人生前遗有讼争房屋一套,且无遗嘱及遗赠,现同意原告诉请,要求依法分割继承。被告唐二×、唐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杜××辩称,原、被告之间关系属实,被继承人及父亲唐四×去世时间均属实。其出生两个月时父亲去世,后母亲携其改嫁,此间与被继承人无任何往来。被继承人生前遗有讼争房屋一套,且无遗嘱及遗赠,现同意原告诉请,要求依法分割继承。被告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唐二×、唐三×系姐弟关系,被告杜××系原告、被告唐二×、唐三×之侄女。二被继承人与原告、被告唐二×、唐三×系父母子女关系,与被告杜××系祖孙关系。被继承人唐××于2010年11月7日去世,武××于2014年9月25日去世,生前共生育子女四人,即长女唐二×、次女唐一×、次子唐三×、长子唐四×(于1983年5月31日去世,时年26岁),生前与其妻生育子女一人,即被告杜××,唐××去世后,其妻携女改嫁,此后与被继承人无任何往来。被继承人生前均由原告及被告唐二×、唐三×赡养。二被继承人生前遗有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空闲中。现因原、被告就分割继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讼。庭审中,原、被告当庭均表示不要被继承人所遗房屋,只要求继承房屋的折价款,但对继承数额均不能达成共识。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证据材料佐证在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并未留有遗嘱,原、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鉴于被告杜××之父唐××先于其父、母死亡,故杜××之父唐四×应继承份额由其女杜××代位继承。因原告及被告唐三×、唐二×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份额上应当予以照顾。就财产的分配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和适当补偿等方式处理,现原、被告对讼争房屋归属、价值均无法达成一致,故本院将被继承人所遗房屋按照份额由原、被告酌情予以分配继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号房屋由原告唐一×、被告唐二×、唐三×各继承28%份额,被告杜××继承16%份额。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及被告唐二×、唐三×各负担406元,被告杜××负担232元。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交付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