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73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居民,现住保德街上。被告郝某,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委托代理人戴涛,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瑞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