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73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居民,现住保德街上。被告郝某,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委托代理人戴涛,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瑞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