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发,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2民初31号原告刘清发,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光明社区十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7207145110。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则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洋,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职员,住和龙市文化街文慧社区八十一组,身份证号码:222406198004245216。本院在审理刘清发与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清发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社会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清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忠欣审判员 刘树君审判员 李万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