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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57号原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彭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彭某某暂无下落,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