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孟凡羲与孟凡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羲,孟凡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451号原告孟凡羲,男。被告孟凡祥,男。原告孟凡羲与被告孟凡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凡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羲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凡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