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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孟凡羲与孟凡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羲,孟凡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451号原告孟凡羲,男。被告孟凡祥,男。原告孟凡羲与被告孟凡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凡羲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羲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凡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