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蔡金胜与徐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胜,徐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242号原告蔡金胜,居民。被告徐伟明,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胜诉被告徐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明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徐伟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金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蔡金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