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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蔡金胜与徐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胜,徐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242号原告蔡金胜,居民。被告徐伟明,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胜诉被告徐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明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徐伟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金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蔡金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