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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栖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学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纯,刘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纯。被执行人刘文彩。申请执行人王学纯与被执行人刘文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西民一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文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62×××60账户存款50×××80.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