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皮森翔与李长远,重庆昊天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皮森翔,黄勇,黄芳,李长远,重庆昊天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中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财保101号申请人皮森翔,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川主沟37号附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805300555。被申请人黄勇,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49号附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910265077。被申请人黄芳,女,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55号4幢2单元4-2,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09265500。被申请人李长远,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176号1-1,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5904017718。被申请人重庆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三星村王家桥。法定代表人李超国。被申请人重庆中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6648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被申请人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664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邓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皮森翔与被申请人黄勇、黄芳、李长远、重庆昊天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中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皮森翔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黄勇、黄芳、李长远、重庆昊天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中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