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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于于联育申请执行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联育,彭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于联育,男,生于1963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落卜镇云山坝村四社14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301292533。被执行人彭学文,男,生于1963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石坝彝族乡坡脚村二社2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310274636。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于联育申请执行彭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欠款本金15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垫缴的案件受理费3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彭学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学文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坝分理处88050110178340568账户内有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彭学文的银行存款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彭学文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坝分理处88050110178340568账户内的存款1072元(大写:壹仟零柒拾贰元整);二、扣划被执行人彭学文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石坝乡营业所606574004280014288账户内的存款399元(大写:叁佰玖拾玖元整);三、扣划被执行人彭学文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石坝乡营业所6221886570005598468账户内的存款399元(大写:叁佰玖拾玖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燕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