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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杜凤龙与岳涛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凤龙,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杜凤龙,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涛,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杜凤龙申请执行岳涛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凤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涛已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扶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