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283号罪犯汪江土,男,汉族,现年49岁,浙江省江山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二监区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金义刑初字第1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江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次缴纳100元)。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高泉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江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870.16分,名列分监区第56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度被评为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师局立功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汪江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江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信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