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海芳与未小平、秦宪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芳,未小平,秦宪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80号原告:张海芳,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未小平,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秦宪桃,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芳与被告未小平、秦宪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未小平、秦宪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未小平、秦宪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海芳用于担保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绿地新都会26#住宅楼3单元502室(第5层)的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屯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