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丛焕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龙物业有限公司,丛焕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924号原告华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华龙苑。法定代表人冯晓彬,该公司经理。被告丛焕文,住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丛焕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