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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辛学超与李晶、熊连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学超,李晶,熊连娥,李述超,昌邑市金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712号原告辛学超,居民。被告李晶。被告熊连娥。被告李述超,居民。被告昌邑市金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油区办西。法定代表人:卢胜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辛学超与被告李晶、熊连娥、李述超、昌邑市金宝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辛学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辛学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