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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沈阳天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凤明、甘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石凤明,甘自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562号原告:沈阳天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156号207室。法定代表人:付雅芝,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凤明。被告:甘自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凤明、甘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石凤明、甘自力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5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财产并以担保人辽宁天华拍卖有限公司在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0.687%的股权价值人民币1030500元为原告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辽宁天华拍卖有限公司在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0.687%的股权;二、查封经大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被告石凤明所有的登记于陈徽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28甲-1号3-5-3室,建筑面积129.15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珏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春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