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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撤诉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37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谢某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