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永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永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3369号原告无锡市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北环路938号。法定代表人余启明,无锡市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岩(受无锡市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永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公司)与被告蔡永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怡安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怡安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永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怡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怡安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