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苏店叶、张翠萍与陈传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店叶,张翠萍,陈传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72号之一原告:苏店叶,男,1951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翠萍,女,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传兰,女,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店叶、张翠萍诉被告陈传兰共有纠纷一案中,对被告陈传兰在中国银行武汉市沌口支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本案已经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传兰在中国银行武汉市沌口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储士宏审 判 员 姜 鹏人民陪审员 孙多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