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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苏店叶、张翠萍与陈传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店叶,张翠萍,陈传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272号之一原告:苏店叶,男,1951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翠萍,女,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传兰,女,1983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店叶、张翠萍诉被告陈传兰共有纠纷一案中,对被告陈传兰在中国银行武汉市沌口支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本案已经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传兰在中国银行武汉市沌口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储士宏审 判 员  姜 鹏人民陪审员  孙多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