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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江行初字第136号原告黄文刚。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祥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婷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戴爱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虹、徐小军,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刚诉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复议一案,因原告黄文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文刚承担。审  判  长 杨佩林代理 审 判员 易 欣人民 陪 审员 来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