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平山县益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贾军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山县益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贾军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益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被执行人贾军宏,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申请执行人平山县益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军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军宏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山县益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军宏用自己位于平山县城正义路北彩印厂住宅楼1号楼东单元2楼东门置换的由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迪家园住宅8号楼2单元502商品房一套。二、石家庄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本院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