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敏生诉被告李成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生,李成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85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敏生。被告李成富。原告张敏生诉被告李成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敏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成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成富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生撤回对被告李成富的起诉。审判员 郭 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