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敏生诉被告李成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生,李成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85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敏生。被告李成富。原告张敏生诉被告李成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敏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成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成富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生撤回对被告李成富的起诉。审判员 郭 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