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欧某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1民初413号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衡阳县西渡镇清竹村小林塘组。委托代理人XX林,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某,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衡阳县西渡镇三垅村松木组。委托代理人曾耀明,衡阳县西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欧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家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XX林,被告欧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曾耀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相识恋爱,并于同年开始同居,2008年12月7日生一女孩杨某甲,2009年12月6日生一男孩杨某。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开始分居,所生两个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父母代为照顾。现被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两个小孩。原告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特向本院诉请两小孩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50%的抚养费。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抚养女孩杨某甲,男孩杨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负担。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小孩与原、被告及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2、杨某甲学习生活情况的照片及调查笔录等,拟证明杨某甲一直是祖父照顾;3、欧某某与他人生育小孩的查询情况笔录,拟证明欧某某已与他人生育小孩。被告欧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两小孩杨某甲、杨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父母代为照顾不是事实,小孩杨某由被告父母带养至2014年10月才到原告方生活。要求抚养女孩杨某甲,抚养费依法负担。被告欧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杨某甲和杨某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拟证明杨某甲的户口在外祖父名下,杨某的户口在原告父亲的名下。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并于同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2月7日生一女孩名杨某甲,2009年12月6日生一男孩名杨某。2012年原、被告分居,耳后被告欧某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两个小孩。原、被告所生小孩杨某甲户口登记在外祖父名下,出生两个月后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男孩杨某户口登记在祖父名下,出生后由外祖父母带养至2014年10月转由祖父母带养。2016年2月25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50%的抚养费,庭审期间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抚养女孩杨某甲,男孩杨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负担。被告欧某某也要求抚养女孩杨某甲,男孩杨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负担。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是一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关系的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原、被告双方均有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该案中,原、被告均表示要求抚养女孩,由对方抚养男孩,对小孩抚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小孩杨某甲由被告欧某某抚养为宜,小孩杨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为宜,对被告欧某某要求抚养小孩杨某甲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抚养费方面,因两小孩相差一岁,由抚养杨某甲的被告支付抚养杨某方的原告半年抚养费为公平。参照湖南省2016年统计全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10060元的标准,酌定一个小孩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应按每月500元抚养费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小孩杨某半年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小孩杨某甲(女,2008年12月7日出生)由被告欧某某抚养,非婚生小孩杨某(男,2009年12月6日出生)由原告杨某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二、被告欧某某支付原告杨某某半年的小孩抚养费3000元,款限判决书生效三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家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