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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佟家起与被告陈建清、陈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家起,陈建清,陈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518号原告佟家起,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委托代理人陈娟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龙岩市,现住漳平市。被告陈建清,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陈友珍,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家起与被告陈建清、陈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家起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家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佟家起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