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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540号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公司所有的位于颍东区阜蚌路777号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宿舍楼0室房产(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877**号,建筑面积1642.2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朗世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颍东区阜蚌路777号阜阳大群包装有限公司宿舍楼0室房产(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877**号,建筑面积1642.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