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成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成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三号鑫园花苑第八幢首、二层。负责人:连镇雄。关于申请执行人成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423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2执34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茂腾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