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玉花与史成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花,史成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624号原告刘玉花,女,192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史长江,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史成荣,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花与被告史成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玉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红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庆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