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5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田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兴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浙江田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兴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应权,陈焕娣,王明芳,许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530-2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诚信中小企业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县前街319号。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田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洪桥镇弁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应权,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兴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应权。被执行人陈焕娣。被执行人王明芳。被执行人许金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太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全额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王明芳所有的位于长兴县雉城新金陵商城4幢23、25、27号房产(产权证号:00065025、00065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