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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9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技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铭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技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铭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928-3号原告东莞市技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金荣,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铭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铭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铭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技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铭泰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9元,保全费人民币1853元,合计45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巧(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