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范琦波与梁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琦波,梁新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630号原告:范琦波,女,生于1974年9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梁新海,男,生于1972年12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琦波与被告梁新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琦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琦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梁新海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范琦波承担。审判员 刘照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