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8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范琦波与梁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琦波,梁新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630号原告:范琦波,女,生于1974年9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梁新海,男,生于1972年12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琦波与被告梁新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琦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琦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梁新海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范琦波承担。审判员  刘照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