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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见明诉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见明,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255号原告郭见明,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选鱼,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见明诉被告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见明于2016年3月17日以先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见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见明承担。审判员  钟世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