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8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简超凌与灵川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捍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超凌,灵川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捍泽,黄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8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简超凌,男,汉族。被执行人灵川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灵川县。法定代表人伍小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捍泽,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55********,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峨山路五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黄利辉,男,汉族。简超凌与灵川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捍泽、黄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捍泽在银行存款62220元至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东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