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兰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15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兰香,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