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作龙诉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龙,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017号原告:刘作龙,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赵忠玲,现住前郭县。被告: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红光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张军洪,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刘作龙诉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刘作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作龙申请撤回对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作龙撤回对前郭县鑫海晟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由刘作龙承担。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翠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