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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字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字119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被告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