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沈心彬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心彬,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87号原告沈心彬。被告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心彬与被告杨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心彬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心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心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沈心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