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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沈心彬与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心彬,杨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87号原告沈心彬。被告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心彬与被告杨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心彬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心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心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沈心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