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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雍良明申请执行付学高、四川龙桥食品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良明,付学高,四川龙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雍良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付学高,男,生于1963年6月3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龙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法定代表人:任佰雍,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雍良明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学高、四川龙桥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付学高、四川龙桥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