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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成都维龙仓储有限公司与李少林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维龙仓储有限公司,李少林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00014号原告:成都维龙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湘。委托代理人:江阿源,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林。委托代理人:黄文英、韦海军,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维龙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林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维龙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