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施某与被告南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南安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02行初60号原告施某,男,汉族,1930年1月15日出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南安市公安局,住所地南安市溪美湖中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3822-0。法定代表人庄文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龙土,南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方亮,南安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告施某诉被告南安市公安局不履行对原告举报的南安市霞美镇四黄村委会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一案,原告施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南安市公安局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经本院决定,全部减免。审 判 长 杨芳审 判 员 林南人民陪审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曦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