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德辉与张海东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辉,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辉。被执行人张海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辉与被执行人张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东现羁押在盘锦市看守所,本院对其名下部分财产进行评估。因案件复杂等待评估结果,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