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守东与黄玉伟、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东,黄玉伟,王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386号原告:王守东,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秀梅,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王守东诉被告黄玉伟、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东的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玉伟、王秀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30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金额为28800.00元,约定2016年1月30日还清此款,如到期还不上,二被告自愿将土地交付原告。此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现原告为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28800.00元诉至法院。被告黄玉伟、王秀梅未出庭亦未递交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份,被告黄玉伟经中间人郭艳军介绍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2分。至2015年3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将一辆半截车作价15000.00元抵给原告后,尚欠原告288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30日),双方约定此款于2016年1月30日还清,如果不能偿还,用二被告土地进行抵债,二被告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现原告为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28800.00元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玉伟、王秀梅偿还原告王守东欠款288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0元,减半收取为26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