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53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审理,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