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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额日和巴特尔诉乌都那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172-1号申请保全人额日和巴特尔,男,蒙古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保全人乌都那,女,蒙古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杭锦旗锡尼镇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额日和巴特尔诉被保全人乌都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额日和巴特尔于2016年1日2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乌都那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额日和巴特尔自愿用其所有的(蒙K68P**)号小轿车一辆对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王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保全人乌都那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申请人额日和巴特尔名下的(蒙K68P**)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日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日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