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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964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