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964号原告张某甲,居民,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