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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志芳诉杨家中、杨家锦、杨家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志芳,杨家中,杨家锦,杨家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民终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芳,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24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委托代理人任磊,云南康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家中,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家锦,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家武,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上诉人杨志芳因与被上诉人杨家中、杨家锦、杨家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凤庆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李鸿武审判员  张智萍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子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