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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钦成、何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钦成,何小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481号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范石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红,男,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生江信社办事员。被告梁钦成,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何小玲,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钦成、何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在法定期限的七天内没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云福审 判 员  吴庆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列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