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冯贺兵与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贺兵,苏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449号原告冯贺兵被告苏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贺兵与被告苏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贺兵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苏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助理审判员 高瑞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